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 > 《侣山堂类辩》>用药根梢身例

用药根梢身例
阅读次数:     字体:【

凡根之在土者,中半以上,气脉之上行也,以生苗者为根;中半以下,气脉之下行也,入土以为梢。病在中焦与上焦者,用根;在下焦者,用梢。根升而梢降。大凡药根有上中下∶人身半以上,天之阳也,用头;在中焦用身;在身半以下,地之阴也,用梢。述类象形者也。

 

关注我们

联系我们

站长信箱:2934808419@qq.com

电话电话:17328594682

咨询qq:2934808419

微信服务:17328594682

投诉建议:2934808419@qq.com

页面设计:腾云网

技术支持:腾云网

网站维护:腾云网

  备案号:粤ICP备2021174914号